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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、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(东建市〔2010〕8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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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从2007年实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,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监管体系,企业的在莞日常经营行为已纳入信用管理。为进一步完善施工、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,按照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》,对施工、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作如下规定:

        一、从2011年1月1日起,凡企业连续三个月的每月1日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下(不含80分)的,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对企业作“网上撤销企业《信用管理手册》(IC卡)、1年后方可向我局申领《信用管理手册》”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凡企业自行申请“撤出东莞、注销或暂停企业《信用管理手册》(IC卡)的”,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对企业作“网上撤销企业《信用管理手册》(IC卡)、1年后方可向我局申领《信用管理手册》”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原东建市〔2009〕96号文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、监理企业人员不到位指模确认处理规定的通知》第一条“有关企业年度累计人员不到位比例的处理方式”同时废止。

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二○一○年十二月二十四日